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三条“红线”严管水资源
昨天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了《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建立了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控制红线的制度,对用水总量指标、用水效率指标、排污总量指标从严管理。
据悉,我市属于资源性缺水城市。每年都要通过调引6亿立方米左右的黄河客水来解决缺口。因此,《条例》全面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要求,建立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控制红线的制度,突出泉城特色,充分考虑我市的保泉需要,对地下水的开采与保护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再生水不计入用水控制指标
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条例》一是严格规划。规定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城市建设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加以限制。二是控制总量。《条例》规定,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矿坑排水计入用水控制指标,再生水不计入用水控制指标。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三是有偿使用。《条例》实行取用水许可证制度,取用水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超出取水计划部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排水管网应实行雨污分流
关于用水效率方面,《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应当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设备,提高水源地的重复利用率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河道和景观补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或者中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集雨工程,采用集雨新技术,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市政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广场、露天停车场、人行道等公共活动场所地面铺设,应当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城市道路隔离带和绿地建设应当有利于含蓄雨水。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工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方面,《条例》重点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推行水功能区划制度。明确了水功能区划的划定程序、保护方式以及水功能区划内排污总量的核定责任。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从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两方面,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如,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者关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等污染地下水的物质。
供水网覆盖区域禁止凿井取水
《条例》特别加大了对地下水使用的控制,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开凿新井,原有自备井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封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开凿取水井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井予以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对取水井予以封闭,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